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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打理财产的产品WPHX21Y03022期

来源:立博官网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5-05-30 01:07:03

    本打理财产的产品不保障本金安全,也不承诺明确的收益率,实际收益取决于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收益的变化,

产品介绍/参数

  本打理财产的产品不保障本金安全,也不承诺明确的收益率,实际收益取决于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收益的变化,资产组合收益受多种要素影响,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里面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上海银行对本打理财产的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期初来投资决定时参考。本打理财产的产品有投资风险,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信用风险:本打理财产的产品在存续期内所投资标的资产的债务人发生违约、未按期偿付本金或利息,即发生信用违约事件,将导致理财资产投资组合收益减少甚至损失本金,进而导致本打理财产的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此风险为本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核心风险。

  (二)市场风险:本打理财产的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发生价格下降,市值减少,导致整个投资组合实际亏损或浮动亏损的风险。此外,本打理财产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随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化。主要风险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作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三)政策法律风险:指由于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和法规和监管政策发生明显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打理财产的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打理财产的产品收益降低及本金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指产品到期,需出清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时若遇所投资资产市场流动性不足、没办法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可能发生无法出清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此外,本产品采用到期一次兑付的期限结构设计,投资者不得提前部分支取或全额赎回本理财产品。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五)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认购起始日至产品成立日前,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最低发行规模,或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在冲突,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者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决定等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按原先约定条件成立,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上海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六)提前终止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可能面临无法按预期产品投资期限取得收益的风险。

  (七)再投资风险:如上海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期限可能小于名义投资期限,存在兑付资金再投资收益达不到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八)延期风险: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本理财产品所投资标的资产未能在产品到期日前迅速变现,从而导致不能按时全部分配本金和收益,本理财产品期限将比名义期限相应延长。

  (九)信息传递风险:上海银行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通过上海银行网站()发布本理财产品估值、到期兑付、资产变更、提前终止、突发事件等相关信息公告。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重大疫情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产品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十一)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重大疫情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本理财产品是具有低风险的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及上述风险因素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三)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产品名义投资期限为663天,风险评级为低风险理财产品,适合于无投资经验和有投资经验且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或进取型个人投资者。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如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投资心理等因素影响发生价格波动,可能会导致标的资产的净值缩水,从而造成投资人本金及/或收益损失,此风险为本理财产品的核心风险。您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本产品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不成立风险、

  再投资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第七部分风险揭示内容,基于自身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六)最不利投资情形风险指在非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客户违约情形下,产品投资运作中出现的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受市场波动、融资人违约、产品管理人经验技能等方面影响,会面临投资风险。最不利的情况下,客户到期可兑付金额有可能为零。(本示例采用假设情景,并不代表所有风险情况下理财收益,也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仅供参考)。

  (七)上海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八)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通过上海银行网站()随时查询及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九)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正文为持续发售的各期本理财产品的通用版本,每期产品的具体期限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本理财产品是具有低风险的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及上述风险因素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产品名称 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期)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产品简称 价值甄选系列(****期)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产品代码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适合客户 无投资经验和有投资经验且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或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业绩比较基准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发行期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成立日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封闭运作期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名义到期日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计划发行量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名义投资期限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拟销售地区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期间变更条件 上海银行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本理财产品客户不得提前部分支取或提前全部赎回,但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或本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计费方式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以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六部分“理财产品费用、收益计算和分配”。

  其他税费 本产品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相应的附加税费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从产品中列支的费用等),由本产品财产承担;上海银行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若上海银行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上海银行对产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前述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上海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客户投资产品所获收益的应纳税款应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上海银行将根据本理财产品的性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代扣代缴税费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上海银行将遵循市场惯例进行操作。

  销售规则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产品分红 上海银行将视产品运作情况不定期进行分红,并在分红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银行网站()发布分红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日、分红资金到账日、分红金额、分红前后产品单位净值、分红对象等。

  其他规定 到期日至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收益,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所有提及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费率均为年化概念。

  (二)提前终止权:是指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上海银行单方面决定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权利。

  (三)提前终止权行使日:是指上海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日期,也即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的日期。

  (六)名义到期日:是指本理财产品未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期。

  (七)名义投资期限:是指自成立日至名义到期日之间的存续天数,算头不算尾。

  (八)实际到期日:是指上海银行实际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日期。若本理财产品未被提前终止,则实际到期日即为名义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实际到期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

  (九)实际投资期限:是指自成立日至实际到期日之间的存续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一)固定收益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财产品。

  (十二)摊余成本法:是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上海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共分为五级:极低风险产品(一级风险)、低风险产品(二级风险)、中等风险产品(三级风险)、较高风险产品(四级风险)、高风险产品(五级风险)。本产品经上海银行理财产品内部评级,评级结果为低风险产品(二级风险)。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现金、存款、大额存单、回购、拆借、借款、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较高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详见本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本理财产品以价值投资为基础,综合对市场长期走势及短期利率波动的判断,积极主动地寻找具有高度安全性和较高收益的资产构建稳健的投资组合,以期在保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收益。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每周一为产品估值日,上海银行将对产品进行估值,并于估值日后的三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银行网站()公布扣除各项费用后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和单位份额净值。

  (2)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2、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回购、借款和拆借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按照最近一个估值日市场报价或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衍生产品等)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摊余成本计算。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有特定规则的,参照相应规则进行估值。如产品存续期内出现新增资产类型,且不适用上述估值方法的,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暂停估值的情形: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

  8、估值由上海银行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本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用包括销售管理费、托管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费等,上述费用均按日根据理财产品本金进行提取,具体费率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若产品到期时(或期间分红时)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上海银行将对超过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浮动资产投资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浮动资产投资管理费=期末扣除固定费用后产品净资产×浮动管理费率×期限÷365。

  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及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从产品资产中列支。

  上海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调整产品费率,调整产品费率的公告将通过上海银行网站()发布。投资者若不接受,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告约定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参考,不代表客户期末实际收益率。上海银行将根据本理财产品对应理财资产组合实际投资运作情况计算和分配客户到期可兑付金额。产品清算时如遇理财资产组合未全部变现,未变现资产在确认损失前,上海银行将根据市场时机按照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变现资产,并将所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给客户,上海银行同时将尽职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银行将视产品运作情况不定期进行分红,并在分红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银行网站()发布分红方案,内容至少包括分红日、分红资金到账日、分红金额、分红前后产品单位净值、分红对象等。

  (1)如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3)因地震、火灾、战争、罢工、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4)当标的资产债务人发生信用违约事件、为保护理财资产安全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5)上海银行认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可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如遇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事项,上海银行将提前3-10个工作日通过上海银行网站()及时公告相关信息,敬请予以关注。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安全,也不承诺明确的收益率,实际收益取决于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收益的变化,资产组合收益受多种要素影响,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上海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期初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所投资标的资产的债务人发生违约、未按期偿付本金或利息,即发生信用违约事件,将导致理财资产投资组合收益减少甚至损失本金,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此风险为本理财产品的核心风险。

  (二)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发生价格下跌,市值减少,导致整个投资组合实际亏损或浮动亏损的风险。此外,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随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化。主要风险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三)政策法律风险:指由于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及本金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指产品到期,需出清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时若遇所投资资产市场流动性不足、无法找到比较合适的交易对手,有几率发生无法出清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此外,本产品采用到期一次兑付的期限结构设计,投资者不得提前部分支取或全额赎回本打理财产的产品。在产品存续期内若投资的人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打理财产的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五)打理财产的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打理财产的产品认购起始日至产品成立日前,打理财产的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最低发行规模,或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或者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在冲突,或因国家法律和法规或者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决定等导致本打理财产的产品无法按原先约定条件成立,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上海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打理财产的产品,上海银行有权宣布本打理财产的产品不成立。

  (六)提前终止风险:在打理财产的产品存续期内,如果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可能面临无法按预期产品投资期限取得收益的风险。

  (七)再投资风险:如上海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期限可能小于名义投资期限,存在兑付资金再投资收益达不到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八)延期风险: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本理财产品所投资标的资产未能在产品到期日前迅速变现,因此导致不能按时全部分配本金和收益,本打理财产的产品期限将比名义期限相应延长。

  (九)信息传递风险:上海银行按照本打理财产的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通过上海银行网站()发布本打理财产的产品估值、到期兑付、资产变更、提前终止、突发事件等相关信息公告。若投资的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重大疫情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懂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税收风险: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打理财产的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打理财产的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打理财产的产品中扣付缴纳,本打理财产的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产品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以此来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十一)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重大疫情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打理财产的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公开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会引起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本打理财产的产品是具有低风险的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及上述风险因素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上海银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及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频率、渠道进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并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投资者可根据《产品说明书》中所载明的信息披露相关约定,及时登录上海银行网站()或致电上海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或至上海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银行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条款披露理财产品信息,投资人可通过以上渠道及时查询,如果因投资人未及时查询导致其未能了解银行披露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预留在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银行,如投资人未及时告知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银行可能因此无法联系到投资人而影响投资人的决策或者理财资金兑付等,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一)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附件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为对应产品期次的《上海银行个人公募理财产品协议书》(版本号2018.01或其之后更新版本)及客户权益须知、对应期次的业务受理单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正文部分为通用版本,产品详细信息请见本说明书附件《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报价单》。

  (四)上海银行将于本理财产品的实际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到期可兑付款项划入客户授权指定账户。产品实际到期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为到期清算期,该期间不计付收益或利息。若本理财产品发生全部提前终止时,上海银行可以通过公告通知客户提前兑付本理财产品,并按约定将可兑付款项支付给客户。

  (五)本产品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相应的附加税费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从产品中列支的费用等),由本产品财产承担;上海银行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若上海银行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上海银行对产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前述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上海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客户投资产品所获收益的应纳税款应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上海银行将根据本理财产品的性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代扣代缴税费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上海银行将遵循市场惯例进行操作。

  (六)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上海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则上海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上海银行将在不晚于发行期终止日的前一工作日,通过上海银行网站()发布理财产品不成立的公告。客户认购资金将于产品成立日当日日终解除冻结,认购资金冻结期间按同期银行活期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客户除无法获得相应投资收益外,还将影响其投资安排。

  (八)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应风险揭示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上海银行负责解释。若客户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向上海银行专业理财业务人员或客户服务热线咨询。

  (九)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应风险揭示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其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产品管理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适合客户 无投资经验和有投资经验且上海银行客户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评级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客户

  销售规则 本打理财产的产品认购起点为1万元,并以1000元为基本单位递增。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品初始净值认购份额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

  认购所需材料与认购流程 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提供与有效身份证件户名一致的本人上海银行个人活期存折或借记卡,作为“授权指定账户”用于本打理财产的产品购买资金缴款及赎回款项的返还; 3、填妥并签署《上海银行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书》和《上海银行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书》(仅在首次购买、风险评估过期及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下); 4、研读、填妥并签署打理财产的产品协议书及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

  说明:以上产品要素如有与《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打理财产的产品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大额存单、拆借、回购、同业存单、同业借款、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衍生工具,以及投资于上述各类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计划等),以获得持有期间收益。其中各类资产投资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如下:

  现金、存款、大额存单、拆借、回购、同业存单、同业借款、货币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其他各类债权资产、投资上述各类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计划等)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80%;

  上述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与《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处,以此报价单为准。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因市场变化等原因,上述投资比例可能在合理区间内浮动,上海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规定区间,如上述投资比例变动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上海银行将及时通过上海银行网站

  ()向客户进行公告。对于超出销售文件约定的调整,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投资者若不接受,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告约定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品初始净值=10,000元÷1.00000元/份=10,000份收益测算示例如下:

  (一)产品未发生相关风险,期末正常到期,产品期末单位净值为1.01000,则客户到期可兑付金额=10,000份×1.01000元/份=10,100元

  (二)产品提前终止,且期末理财资产组合未发生风险的情况下:假设成立日10天后提前终止,产品期末单位净值为1.00110,则客户到期可兑付金额=10,000份×1.00110元/份=10,011元

  假设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所投资理财资产组合发生风险揭示所述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受市场波动、融资人违约、产品管理人经验技能等方面影响,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最不利的情况下,客户到期可兑付金额有可能为零。

  上述示例均采用假设情景,并不意味着所有风险情况下理财收益,也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仅供参考。

  本报价单以上内容为《上海银行“价值甄选”系列打理财产的产品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版本号JZ.2021.01或其之后更新版本)就本期产品的补充说明。本人承诺已经全面理解本说明书及其附件的全部条款,尤其是本说明书的风险揭示条款,且上海银行已应本人的要求就上述条款作了相应说明,本人充分认识到投资本期打理财产的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特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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